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湖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湖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生活|情感打吡咯2022-10-21 22:04:4390A+A-

第一,减轻企业负担

1.降低生产成本。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工业用水、天然气价格降低10%。对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电、气、水,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企业应当支付延期费用,并免收滞纳金。对涉及生活物资商业流通和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的中小企业,如疫情防控药品、医疗器械、物资设备等,由企业注册地地方政府按照销售目录中电价的30%给予电费补贴,省级财政按照地方政府实际补贴的50%给予补贴。(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2.降低中小企业租金。

对租赁国有资产作为经营场所的中小企业,免收三个月租金,减半收取六个月租金。疫情期间,鼓励各类中小企业发展载体,减免租赁企业租金等相关费用。对减免中小企业租金的省级中小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省财政按照不超过减免租金总额的50%给予补贴,每个基地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对于租用其他经营场所,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租金由双方协商解决。(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经信办、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3.延长合同的履行期。

对已与国有企业签订合同的中小企业,因疫情原因不能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适当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具体延长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责任单位:省国资委)

4.降低检验和测试成本。

疫情期间,对受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暂停收取特种设备检验费、污水处理费、环保检验费、计量器具检定费。(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

5.清理企业账户欠款。

继续清理拖欠中小民营企业的账款,建立清理和防范拖欠的长效机制。各级政府和国有企业要依法履行义务,避免形成新的拖欠。(责任单位:省经信办、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审计厅、省卫生健康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第二,加强金融支持。

6.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各级金融机构要建立和启动快速审批通道,简化业务流程,切实提高业务办理效率。鼓励金融机构开通绿色通道,缩短办贷时限,增加信用贷款和不还本续贷。对受疫情影响、到期还款有困难的中小企业,金融机构要通过适当降低利率、减免逾期利息、调整还款期限和方式等方式,帮助其渡过难关。不得盲目抽贷、压贷、断贷。2022年,普惠的贷款余额和新增额;全省金融机构惠小微企业贷款规模不低于去年同期,其中新型政府和银行贷款规模低于去年同期

政府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对服务疫情防控的相关企业免收担保费和再担保费;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再担保费减半。对不具备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各级政府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其代偿损失。各级政府融资担保机构要积极与合作金融机构协商,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工业企业采取展期、续贷、续保等措施。加强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的对接合作,积极争取政策支持。省财政及时补充省级再担保风险补偿基金,完成代偿性担保。市州县政府要建立和实施尽职免责机制,通过注资、保费补贴、补偿等方式,促进政府融资担保机构发挥应有作用。(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湖北银保监局、省再担保集团、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各级政府融资担保机构)

9.提高不良贷款率容忍度。

疫情期间,金融机构对中小微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不良率超过其自身不良率不足3个百分点,贷款规模增加,应合理确定其监管评级和绩效评级。对因疫情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或企业,金融机构可根据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提交信用记录,相关逾期贷款将不记录为逾期。(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湖北银保监局、人民银行武汉分行)

10.对企业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支持。

力争积极将我省疫情防控企业纳入国家疫情防控重点安保企业名单,并根据我省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建立省级疫情防控重点安保企业名单。对纳入国家和省疫情防控重点担保企业的2022年新增贷款,省财政统筹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对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展期未超过1年的,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未列入疫情防控重点企业名单,但在支持我省疫情防控中发挥突出作用的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医疗器械、医疗废物处置等企业2022年新增贷款(1000万元以下),省财政按借款合同签订当日上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30%给予贴息。(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人民银行武汉分行)

11.拓宽直接融资渠道。

疫情防控期间中小企业股票质押协议到期。企业因还款困难申请延期的,可以与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协商。

展期3至6个月。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采取信贷支持和债券承销相结合方式,指导企业用好用足发新还旧政策,多渠道缓解企业经营困境。积极推进拟上市公司IPO、新三板创新层企业申请精选层辅导验收工作,采取非现场等灵活高效方式进行辅导验收等相关工作。疫情期间,加快资本市场线上服务平台建设,组织辅导机构等有关各方加大企业挂牌上市线上培训力度。(责任单位:湖北证监局、湖北银保监局、人行武汉分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三、加大财税支持

12.加大技改支持。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扩大产能、提档升级项目,优先纳入全省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给予重点倾斜。(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财政厅)

13.减免相关税费。

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依法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按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依法免征关税。适用 “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的,可依法提请合理调整定额。(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武汉海关)

14.延期缴纳税款。

纳税人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报省级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四、加大稳岗支持

15.加强企业用工服务。

实施灵活用工政策,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劳动关系。(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总工会)

16.缓缴社会保险费。

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可按规定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17.返还失业保险费。

企业裁员 (减员)率不高于 5.5%的,对企业返还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70%。对参保职工500人 (含)以下的企业,可直接按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予以返还。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当地6个月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参保职工人数返还失业保险费。(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18.增加就业补贴。

对春节期间 (截止2020年2月13日)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符合条件的 可 按2000元/人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6个月。中央出台相关支持的政策,遵照执行。

点击这里复制本文地址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网友提供,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https://www.angyang.net.cn)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昂扬百科 © All Rights Reserved.  渝ICP备2023000803号-3网赚杂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