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最新汇总

2024年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最新汇总

生活|情感打吡咯2022-10-21 14:08:2668A+A-

第一,加强金融和信贷支持

1.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开辟银行信贷绿色服务通道,加大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业务办理力度,简化信贷申请材料,缩短信贷审批时间,确保2022年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去年同期水平。积极争取政策性金融机构应急融资额度,鼓励CDB、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服务支持。通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提供更加优惠、高效的信贷服务,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经营困难的企业的支持力度。各金融机构不得盲目抽贷、压贷、断贷,在贷款到期前办理续贷、增贷审批手续,尽可能延长贷款期限,积极开展不还本续贷。(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镇江中心支行、镇江银监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

2.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原贷款利率基础上降低10%以上贷款利率,确保2022年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对防疫产品应急需求,给予特别优惠利率支持,确保贷款利率低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水平。列入市工信局等相关部门重点企业名单的,在此基础上下降30%以上。(责任单位:镇江银监局、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镇江中心支行)

3.完善融资担保体系。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各级政府融资性担保公司对疫情防控重点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将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取消反担保要求,简化业务流程,有效降低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融资成本。(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

第二,加强对稳定就业的支持。

4.实行稳定的岗位回报补贴。对符合条件的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生产经营困难且有望恢复的参保企业,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返还标准可根据当地6个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国家规定执行。用好全国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全力支持受疫情影响企业稳定岗位。(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5.降低社保费率。延续国家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4月30日。(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6.缓缴社会保险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可按规定经批准后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满后,企业全额缴纳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的个人权益。(分辨率

9.适当延期缴纳税款。受疫情影响的企业不能按时进行纳税申报或者提交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报告的,可以依法申请延期申报。按期纳税确有困难的,或者因疫情原因当期货币资金扣除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纳税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纳税,最长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10.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因疫情造成重大损失,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减征或者免征。防疫、控制物资生产、销售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可以视为不征税收入。企业用于疫情防控的捐赠支出符合规定的,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出部分可结转以后三年扣除。实施《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至3月31日,境外捐赠人向受赠人捐赠的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可免征进口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镇江海关)

11.增加财政补贴。充分发挥市级风险补偿资金池作用,完善小微企业周再贷款制度,增加小微企业周再贷款资金池规模,加大对困难企业的救助力度。对我市防疫控制材料生产企业扩大产能支持防疫工作的技术改造项目,财政部门按项目设备投资给予不超过1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积极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申请国家、省、市科技项目,优先推荐或资助研发;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等防疫控制行业企业项目。(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科技局)

12.加快专项资金支付。加强市级专项资金支持,提前部署今年专项资金,抓紧组织企业申报,简化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审批流程,促进专项资金早拨付、早见效。(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四。加强生产经营支持。

13.中小企业减租。对租赁国有资产作为经营场所的中小企业,免收一个月租金,减半收取两个月租金。去租它

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创新基地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支持。(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

14.降低企业用能成本。对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气、用水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对按变压器容量计收基本电费的企业受疫情影响未能正常生产的,为企业快捷办理延期或新增暂停用电业务,减免实际暂停天数的基本电费。(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自来水公司、镇江供电公司、华润燃气镇江公司)

15.降低企业物流成本。对疫情防控保供应急物资、重要生产生活物资实施绿色通道政策,优先保障绿色通道车辆快速通行。对因物流运输等原因导致大宗干散货和油品不能及时疏运的,在港口原有免费堆存期基础上,再延长30天的免费堆存。(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

五、加强政务服务支持

16.优化企业外贸服务。发挥贸促会国际商事认证服务职能,为企业提供出具国际商事证明书服务,建立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办理便捷通道,受理即办。支持有资质的进出口企业进口紧缺防疫物资,设立进口疫情防控物资快速通关绿色通道,做到即到即提,确保通关“零延时”;对签订采购合同并经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确认的订单,给予其进口合同价5%的补助。(责任单位:市商务局、镇江海关)

17.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对企业受疫情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出现生产订单完不成或者产品交付不及时等失信行为,采取便利信用修复流程,帮助企业重塑信用,强化信用关爱,消除不良影响,规避失信风险。(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18.推进暖企助企行动。完善企业“一门帮办”和项目全程帮办机制,帮助企业做好政策解读,引导企业转变经营方式、创新经营模式,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在交通运输、疫情防控、市场销售、原材料供应等方面遇到的问题,保障企业有序经营。加强智慧政务建设,设立疫情防控相关审批事项绿色通道,依托“一件事一次办”专区,实行“一窗综合受理、分类协同审批、联合查勘、统一出件、快递送达”,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一网通办”,构建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政务服务办)

本政策执行期暂定为自政策发布之日起的三个月,各地结合实际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出台的相关扶持政策,镇江遵照执行。由中共镇江市委、镇江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商市工信局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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