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具有哪三种特征(税收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强制征税3360强制征税是指税收参与社会商品分配的基础是国家的政治权力,而不是财产权力,即与生产资料的占有无关。税收的强制性体现在税收是以国家法律的形式规定的,而税收法律作为国家法律的一部分,普遍适用于不同的所有者,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不依法纳税的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税收的强制性声明表明,依法纳税是人们不应逃避的法定义务。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我国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因为积极税收具有强制性,是国家获取财政收入最常见、最可靠的形式。
2.未缴税款:未缴税款是指具体的税收征收过程,表现为税收由国家征收后归国家所有,不存在向纳税人偿还的问题。税收的无偿性是相对的。对于特定的纳税人来说,他们缴税后并没有获得任何报酬。从这个意义上说,税款是不可偿还或退还的。但从财政活动整体来看,税收是对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成本补偿,体现的是付费的一面。在特殊的社会主义条件下,税收具有马克思所说的“从私人生产者身上扣除的一切,都将直接或间接地用来使私人生产者受益”,即“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性质。当然,就具体的纳税人而言,他所缴纳的税款与他从消费公共产品或服务中获得的收益并不一定对称。
3.税收的固定性:税收的固定性是指征税对象和各单位征税对象的相对固定的比例或数额,以法律形式预先规定,只能按照预定的标准征收,而不能无限期征收。纳税人取得了应税所得或者实施了应税行为,也必须按照预先确定的标准足额缴纳,但是这个标准不能改变。同样,税收的固定性也不能是绝对的,因为标准确定后就永远不能改变。随着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具体征收标准可以有所变化。比如国家可以修改税法,提高或者降低税率等。但这只是改变征收标准,不是取消。因此,这与税收的固定性并不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