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挂名法人违法吗(为什么有人愿意做挂名法人)

做挂名法人违法吗(为什么有人愿意做挂名法人)

百科常识打吡咯2023-07-11 21:27:0125A+A-

记得几年前,有个朋友问我能不能做点事,就是他朋友想开个公司,他不方便做公司的法人代表,(又称“法人代表”).他打算给他几千块钱在公司门前做法人代表,而且不用在公司上班也不用做什么,挂个名就行,不劳而获。我说我做不到!为什么?因为这个法人代表名义上是,但是潜在的风险还是很大的。如果他只拿几千块钱,他很可能会给自己带来大麻烦!就像掉进了一个深坑。很难进出!我说的有理有据。

限制高消费或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的“待遇”

2014年3月20日,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务院国资委、工商总局、银监会、民航局、中国铁路总公司等八部委发布的《 《“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 》规定,信用惩戒对象为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的所有失信被执行人,以及人民法院裁定的其他被执行人失信被执行人为单位时,还包括其法定代表人、的主要负责人和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除了限制高消费(禁止乘坐飞机和火车软卧),信用惩戒措施还包括限制贷款或在金融机构办理信用卡。实施信用惩戒是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光盘、专线等信息化手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推送给公安部、国务院国资委、工商总局、银监会、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铁路总公司。相关部门收到名单后,在其管理系统中记录限制高消费和实施其他信用惩戒措施的名单信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修订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 ,即使公司没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只要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法院仍然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对主要负责人、债务履行直接责任人、实际控制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不得进行高消费和非生活、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1月16日修订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记录并公布的名单信息,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应当列入。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名单数据库,并通过名单数据库向社会公布。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公司作为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的,法定代表人享受“坐”待遇;公司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法定代表人将被最高人民法院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布。后果还不够严重吗?

法定代表人的去名,这些法院说不管,或者公司情况特殊去不了名!

亡羊补牢,为时已晚。既然做名义法定代表人风险这么大,名义人就不能要求公司更换名义法定代表人吗?等一下,这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

我们以案例为例吧!之前的案例,曾经是某公司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转让公司股权后未能摆脱法定代表人身份,向法院提起诉讼但被驳回。

何英是深圳华盛嘉伟艺术有限公司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简称“华盛佳威公司”);工艺品有限公司.2013年7月18日,何将其股权转让给案外人刘,同时提出辞去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但华盛嘉伟公司至今未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桂英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不属于民商事案件范围,驳回了何的起诉。何不服,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深圳中院二审认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公司均为委任。如果何桂英转让其持有的股权后不想再担任华盛嘉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权要求解除与华盛嘉伟公司的聘任关系。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是公司的自治行为,应由华盛嘉伟公司股东会决定和行使。何直接要求变更华盛佳伟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何的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鉴于二审的案号为(2015)深法上中字第2644号,这意味着二审判决最迟应在2016年作出。在这篇文章发表之前,我登录搜索华盛嘉伟公司,发现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仍然是何!但该公司早在2018年12月26日就被注销了。直到公司被注销,何仍是华盛佳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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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来看一个公司的挂名股东和法人代表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判决所挂名公司到市场监督管理局涤除其作为公司法人代表的登记事项,却被两审法院驳回诉讼请求的案例。

上海友丽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丽公司”)于2012年11月23日设立。登记机关为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友丽公司的股东为张潇、陈金凤、陆贇,出资分别为3.2万元、2.4万元、2.4万元。登记的法人代表为陆贇。2016年12月28日,陈金凤作为甲方,陆贇作为乙方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约定陈金凤自愿委托陆贇作为自己对友丽公司80000元出资的名义出资人和名义股东,并代为行使出资人或股东权利,陆贇自愿接受陈金凤的委托。2017年8月11日,陈金凤作为甲方,友丽公司作为乙方,陆贇作为丙方签订《三方委托协议》,约定:友丽公司法人代表由陈金凤担任,陆贇代其作为友丽公司的法人代表,为名义法人代表。陆贇不参与友丽公司经营,在友丽公司没有任何任职,也没有收益,没有报酬。

陆贇在一审时称其要求变更友丽公司的法人代表为陈金凤,但陈金凤表示不愿意成为法人代表。一审法院查明: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显示,自2018年9月13日至2018年10月25日,友丽公司有71条失信被执行人信息。2019年7月26日,一审法院根据案外人上海葵迷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作出(2019)沪0107破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该公司对被申请人友丽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19年8月28日,一审法院作出(2019)沪0107破8号民事决定书,决定由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担任本案的破产管理人。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由两个争议焦点:一是陆贇本案起诉可否受理,二是陆贇本案的诉请应否予以支持。关于第一个问题,陆贇诉请的实质是终止其与友丽公司之间关于法定代表人的委任关系,故本案纠纷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注意这个观点与上一个案例中深圳两级法院的观点迥然不同)。更何况陆贇仅是友丽公司的代持股东,其与友丽公司并无利益的关联性,故其有权要求辞去委托,终止其与友丽公司的委任关系。关于第二个问题,友丽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存在破产管理人向破产企业高管人员追究责任的可能性。在本案中,友丽公司也表示,破产管理人将视情况追究包括陆贇在内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相关责任。在破产程序尚未终结的情况下,陆贇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是否负有责任尚未明确,在此情况下,陆贇要求变更其法定代表人身份,一审法院不予准许,驳回了陆贇的诉讼请求。陆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同样的理由维持了一审判决。在本文发表之前,我登录企查查查询得知,友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仍然是陆贇!

这位挂名法定代表人的去名,虽经一波三折,但总算如愿以偿

最后介绍一个发生在南京的、挂名法定代表人请求变更公司法人代表登记,虽开始受阻,但最终获得法院支持的案例。葛律是南京友连福纳米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连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9年,其向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友连福公司十日内到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涤除葛律作为法人代表的登记事项。一审法院查明友连福公司成立于2015年6月25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由武叶、洪怀林、熊筱君三方出资设立,法人代表为葛律。该公司章程约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经理担任。葛律自友连福公司成立起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7年12月18日,葛律通过他人向三位股发送电子邮件,向友连福公司及股东会提出辞去公司法定代表人。三股东未予以回复,公司也未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或变更属于公司内部治理行为,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根据经营等情况自主决定。具体到本案,在友连福公司股东会作出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决议或决定前,葛律起诉要求涤除其法定代表人的工商登记事项,有违公司自治原则,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该院据此驳回葛律的起诉。(此观点与第一个案例中深圳两级法院的观点相同)。葛律不服,提起上诉。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葛律的诉讼请求是基于其并未在友连福公司实际任职,未与友连福公司存在委任关系。因葛律并非友连福公司的股东,无法通过召集股东会等公司自治途径就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事项进行协商后作出决议,故其对友连福公司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诉讼请求具有诉的利益,该纠纷系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该院撤销了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指令该院审理。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后认为:葛律名义上系友连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从未在该公司工作也未领取任何报酬,现有证据并未显示葛律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葛律与友连福公司并无实质性关联,不具备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条件,其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违背公司法关于法定代表人的立法宗旨。该院据此判决友连福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涤除葛律作为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友连福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了该公司的上诉请求。

南京市两级法院就本案作出的判决,给公司的挂名法定代表人与公司“脱钩”开辟了一条生路。当然,如果挂名法定代表人所在公司问题成堆,被法院限制高消费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者进入破产程序,那么根据上述第二个案例的裁判精神,恐怕很难脱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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