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城镇低保申请条件(大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大庆城镇低保申请条件(大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生活|情感打吡咯2022-10-23 18:26:25105A+A-

黑龙江省民政厅副厅长冯伟介绍,9月24日,省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通过《提高全省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方案》。根据2022年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增速,城市低保标准由573元/人月提高到604元/人月,农村低保标准由4017元/人年提高到4395元/人年。今年,城市低保标准比去年的3%提高了2.4个百分点,达到5.4%,农村低保标准比去年的3%提高了6.4个百分点,达到9.4%。

提标后,2022年城市低保标准占黑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的32.7%,农村低保标准占黑龙江省2022年农村居民人均生活费的35.2%。集中供养指导标准按不低于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生活支出的80%确定,分散供养指导标准按不低于集中供养指导标准的70%确定。2022年,黑龙江省城市贫困人口集中供养指导标准由16828元/人年提高到17736元/人年,分散供养指导标准由11780元/人年提高到12420元/人年。农村贫困人口集中供养指导标准由9134元/人年提高到9996元/人年,分散供养指导标准由6394元/人年提高到7008元/人年。

本次招标将惠及全省城乡149.32万人。至此,黑龙江省城乡低保水平已连续14年提高,新的保障标准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也就是说,从今年1月1日起,将重新发放申办资金。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黑民发〔2022〕2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进一步提高我市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是进一步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一)城乡低保标准

2022年1月1日起,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624元/人月;让胡路区、龙凤区、红岗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4368元/人年,大同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4017元/人年。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1.2022年1月1日起,市区城市贫困人口集中供养标准提高到16828元/人年,分散供养标准提高到11780元/人年;农村贫困人口集中供养标准提高到9134元/人年,分散供养标准提高到6394元/人年。

2.从2022年1月1日起,城乡贫困人口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顾标准两部分。护理标准分为完全自理、半自理和完全自理三个等级。城市贫困人口集中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为16228元/人年,城市贫困人口分散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为11180元/人年,农村贫困人口集中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为8534元/人年,农村贫困人口分散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为5794元/人年。城乡贫困人口实行统一护理标准,完全自理600元/人年,半自理1200元/人年,完全自理1800元/人年。

(三)四县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的统一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按照省指导标准提高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并按照有关规定备案后公布执行。

第二,

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提高部分所需资金,不足部分经省级资金补充后,由市、区财政按照1:1的比例承担。

四。相关要求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申办工作,严格按照省市有关要求,精心组织,精准帮扶,做到应保尽保、万无一失。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做好政策落实和资金筹集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及时做好资金统计和数据录入工作,及时向上级反映我市工作落实情况,为下一年度工作奠定良好基础。

动词(verb的缩写)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大庆市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郑晴办规〔2022〕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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