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沈阳市低保标准是多少(2024年辽宁沈阳低保标准是多少)
辽宁省财政厅官网、辽宁省政府办公厅发布通知,决定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精简60年代退休职工生活补助标准。
根据通知,全省城市低保标准平均提高5%以上;
农村低保标准平均提高7%;
城乡贫困人口基本生活水平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同步提高,确保贫困人口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
全省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孤儿基本生活水平平均分别提高了5%和7%;
上世纪60年代,我省精简了退休工人的生活补贴标准,提高了7%。
据了解,辽宁省财政已筹集47.8亿元帮扶困难群众,支持各地落实各项招投标政策,确保全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进一步提高,为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了有力支撑。
再来看看沈阳提高后的标准。
提高水平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市低保标准:每人每月685元至每人每月715元;
农村低保标准:每人每月48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10元。
(2)城乡低保标准。
城市低保标准(原城市低保保证金):每人每月685-822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15 -858元;
农村低保标准(原农村边缘低保):每人每月480元-576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10元-612元。
(三)贫困人口救助供养标准。
农村贫困人口分散供养标准:每人每月655元至820元;
城市贫困人口供养标准和农村贫困人口集中供养标准不变。
(4)孤儿基本生活标准。
孤儿集中供养标准:每人每月1731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807元;
散居孤儿养育标准:每人每月130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363元。
(5)精简六十年代退休工人的生活津贴标准。
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本人标准工资100%的,月生活费由每人每月542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80元。
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对参加革命工作的,原占本人工资70%的生活费,由每人每月507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43元。
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对参加革命工作并享受工资40%的人员,由每人每月47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03元。
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参加革命工作的,原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434元提高到每人每月46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