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融资税收优惠政策(小微企业发展扶持政策税收支持)

小微企业融资税收优惠政策(小微企业发展扶持政策税收支持)

生活|情感打吡咯2022-10-22 1:11:2096A+A-

第一条为帮助中小微企业和个人维护银行信用,获得及时的银行放款和续贷支持,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2022年进一步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银保监发〔2022〕48号)、《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关于创新完善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机制的若干意见》(粤府〔2022〕6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云浮市中小企业融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融资专项资金”),是指为符合银行信贷条件、贷款即将到期、足额偿还贷款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企业或个人提供短期周转的政策性资金。

第三条市属国有独资企业设立融资专项资金,总规模为1亿元。

第四条融资专项资金按照“自愿选择、安全第一、专款专用、封闭运行、高效运行”的原则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设立市扶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其成员包括市金融工作局、中国人民银行云浮中心支行、云浮银保监管分局、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负责指导和监督融资专项资金的运行,协调解决运行中的重大问题等。

第六条市专项融资资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工作局。承担市专项融资资金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协调工作,履行专项融资资金的日常监管职责,按照“规范运作、严控风险”的原则,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和监督。

第七条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下设资金管理平台和风险管理平台。具体职责如下:资金管理平台负责开立专项融资资金专用账户,资金实行封闭运行管理,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风险管理平台负责控制操作风险,为融资专项资金提供担保,制定配套业务制度和流程,审核相关法律合同文件,防控法律风险。

第八条市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依法委托第三方作为运营主体管理资金管理平台,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委托政府担保公司管理风险管理平台。

资金管理平台和风险管理平台运营主体就本办法合作事项与相关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并与申请使用专项融资资金的企业或个人签订相应合同。

第九条合作银行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或者设有分支机构;

(二)同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并与基金管理平台和风险管理平台的运营主体签订合作协议。

第十条合作银行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完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

(二)完善内部业务流程,切实提高资金周转效率;

(3)优化内部考核机制,加大专项资金融资推广力度;

(四)积极支持贷款企业或个人使用专项融资资金,不推荐企业或个人使用民间高利贷,不通过设置条件或降低评级等方式限制企业或个人申请专项融资资金。

第十一条融资专项资金支持主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依法进行商事登记,诚信经营并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中小企业和实体(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户等。),产品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2)符合合作禁令的条件

风险管理平台向资金管理平台出具的担保函,担保期限不超过6个月。

第十三条融资专项资金供应不足时,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基础上,在不同时超过融资专项资金总规模的前提下,对企业和个人按以下原则依次给予支持:

(一)先到先得的原则,按照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

(二)优先安排企业和个人申请先到期贷款的原则。

第十四条市专项融资资金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专项融资资金监督检查机制,每年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绩效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风险管理平台和资金管理平台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向市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报告,自觉接受市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的监督和管理;对需要专项资金融资的企业和个人建立必要的预警机制,及时将审批过程中发现的企业和个人负面信息告知贷款银行,帮助贷款银行控制审批风险;严格履行流程审批和审核程序,督促相关合作银行尽快办理放款手续,及时划转专项融资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贷款银行应建立对困难企业和个人的预警机制,发现借款企业和个人存在重大风险(如借款企业和个人涉及诉讼、法院查封账户等)的,应及时告知风险管理平台和资金管理平台。)同意续贷后,资金拨付前。

第十六条资金管理平台运营主体应当每月向市专项融资资金管理委员会报告专项融资资金使用情况,每季度报告专项融资资金运行情况。风险管理平台运营主体应当详细分析原因,提出回收方案,落实回收措施,并对逾期的专项融资资金及时向市专项融资资金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十七条对于企业或个人采取虚报、瞒报等手段骗取或拖欠融资专项资金的,依法追回融资款。

专项资金,并对违法行为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企业和个人相关不良记录应当录入市征信中心征信系统,3年内不得申请使用本资金。

第十八条 对于相关部门、合作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审查把关不严、违反规定程序办理融资专项资金业务造成损失的,依法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若政策或者市场需求发生变化,经市融资专项资金管委会批准后,可以增加融资专项资金或者取消融资专项资金业务。

第二十条 申请企业、个人在办理转、续贷过程中涉及土地、房产、车辆和设备抵押事项时,自然资源、住建、公安和市场监管等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开辟快捷通道,予以优先办理。风险管理平台的运营主体应当负责审查抵押物是否已查封、是否面临将要查封的风险,协助办理注销和再次抵押等相关法律手续。

第二十一条 人民银行云浮市中心支行、云浮银保监分局对融资专项资金业务应当给予各贷款银行相关政策支持,切实帮助企业降低续贷成本。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的具体操作细则由云浮市金融工作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2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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