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中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024年中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生活|情感打吡咯2022-10-21 14:59:4584A+A-

一是加快小微企业融资创新

(1)加快推进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工商局、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监局《关于在绍兴市开展“银商合作助推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作,推动落实“银商合作”机制。要采取综合措施降低小微企业贷款成本。大中型银行要加强与上级行对接,确保上级行政策落实到位,充分发挥“头雁”效应,带动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降低小微企业实际贷款利率。各法人机构要提高政治站位,采取综合措施完善成本管理长效机制,按照小微企业前期贷款利率控制目标和工作计划落实目标,主动让利,降低小微企业融资价格, 从而确保法人银行整体和单个法人银行能够实现“2022年三季度小微企业新增普惠贷款利率低于当年一季度,四季度贷款利率不高于三季度”的目标,从而缓解小微企业融资贵的问题。 (责任单位:绍兴银监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人民银行绍兴中心支行,以第一单位为牵头单位,其他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力争到2022年底,全市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全部企业贷款平均增速。小微企业贷款增量高于上年,小微企业贷款数量稳定增长,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全部贷款的比重不降低。提高小微企业在绍兴银行业金融机构综合评价中的得分比例,重点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放贷力度。加大货币政策支持力度。该市将为小微企业增加50亿元的再贷款、再贴现和金融债券,积极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支持金融机构积极开展应收账款融资业务,推动供应链核心企业与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的系统对接。推进“银税通”平台,争取2022年全市全覆盖,深挖小微客户,开展针对性营销工作,给予小微企业一定额度的“银税通”信用贷款,逐步提高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占比。(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绍兴中心支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税务局、绍兴银监分局)

(3)引导小微企业积极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公司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创业板上市奖励20万元,完成股份制改造奖励30万元,在“新三板”上市奖励30万元。发挥上市公司在行业中的引领作用,全市每增加一家配套企业(年开票销售收入超过500万元),奖励上市公司20万元。(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四)加强专利权质押融资的推广应用,支持科技型小微企业利用专利权获得融资股份,对通过专利权质押获得银行贷款支持的企业,按照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支持,每家企业最高30万元。推动有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提高知识产权管理、应用和保护水平

(五)加快市转型升级产业基金投资运营和项目落地,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投资实体经济,重点支持新兴产业培育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引入专业的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经理,加强基金的专业化管理和市场化运作。加快设立SMIC等子基金,做好在谈项目的对接和后续工作,督促项目投资建设进度。通过2-3年的努力,各级政府设立的产业基金规模达到100亿元以上(其中市级20亿元),通过与金融资本相结合,动员社会资本投入1000亿元左右。各级引导服务业发展资金要适当向小微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倾斜。(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商务局)

二。全面落实和创新财税支持政策。

(六)对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时纳税且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纳税,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年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允许在结转后3年内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困难,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依法减免。(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七)支持外贸小微企业充分利用各级财政补贴的国际展览专项资金;全面实施《绍兴市鼓励支持开放型经济发展30条政策意见》,对小微外贸企业参加国内外重点展会给予展位费补助;支持外贸小微企业投保信用保险,对外贸小微企业出口实行政府联保。(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八)加大对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企业)和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小促条例)的支持力度。“一企一化”过程中,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投资者、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不变,符合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免征契税和交易手续费。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小规模”企业继续享受财政支持、税费优惠、社保费率下调、亩产评估过渡期等优惠。(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税务局)

(九)扩大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范围。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减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创新型小微企业,实际研发;研发费用。d活动,且未形成的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

,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内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国家出台新的涉企税收优惠政策,按新的优惠政策执行。(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经信委、市科技局)

(十)深入实施“微成长、小升高、高壮大”梯次培育机制,持续推进小微企业成长,加快培育一批科技型小微企业进入“小升规”“小升高”(科技型中小企业升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企业行列。对首次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高成长科技型小微企业,补助5万元。建立科技型小微企业动态管理机制,开展定制化联系帮扶工作,落实所有小微企业享受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75%的政策。出台《绍兴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办法》,规范小微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工作。(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三、大力支持新兴产业发展

(十一)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研人员携带科研项目、成果或技术离岗创办小微企业的,经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与单位签订离岗协议,明确离岗期间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社会保险、科研成果归属、收益分配等事项后,可在6年内保留人事关系,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支持小微企业申报技能大师工作室,对被认定为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给予2万元开办经费支持;工作室成效显著经考核确定为优秀的,给予领办人及团队2万元奖励。鼓励和引导在绍高校瞄准绍兴产业转型和大城市建设的需求特性,精准调整办学思路、优化课程设置、拓展内涵建设。积极推动在绍高校学科群、专业群与本地企业产业群对接,加强跨学校、跨学科、跨专业攻关,着力解决学科专业与经济社会发展对接不够紧密的问题,构建布局合理、结构优化、资源共享、相互支撑的学科专业点和学科专业群,逐步形成满足绍兴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学科专业体系。鼓励和支持在绍高校与绍兴域内企业开展联合技术攻关,共建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等,为助推和服务绍兴优势主导产业发展、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和新兴产业培育等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支撑。鼓励高校创新实践课程,延伸实训项目,引进企业实训资源。建立实训基地信息服务平台,通过社会服务,实施对外开放,辐射高校及周边中小企业,实现区域共享。(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十二)加快小微企业培育平台建设。落实《绍兴市发展众创空间三年行动计划》,加快建设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等专业培育小微企业的创新发展平台。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每家奖励100万元、50万元,取消奖励政策中“亏损不补”的限制条款,鼓励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加大建设运营投入,优化创新发展环境。完善双创载体投融资功能,允许各类政府投资引导基金采取参股方式,引导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和民间投资机构等共同组建企业孵化投资基金,通过“孵化+创投”服务模式,对在孵小微创业企业进行天使投资,解决小微企业成长的资金问题。2022—2022年新增小微企业园区50家,新建(改扩建)标准厂房500万平方米,推动1万家企业入园区集聚转型发展。(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四、全面优化创新发展环境

(十三)进一步为市场主体提供便利化服务,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在所有市场主体类型中推广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激发市场活力。加快推进企业开办工商登记全程电子化,并实现常态化。积极复制推广上海自贸区“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经验,在4个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实施“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开发应用市场准入“证照联办”系统,实行商事登记由行政服务综合窗口“一窗受理”,涉企证照由市场监管部门通办。推广银行网点办理营业执照工作模式,将银行网点纳入政务服务体系。(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级有关部门)

(十四)坚持反向倒逼与正向引领相结合,建立完善长效机制,破除“劣币驱逐良币”的恶性循环,倒逼转型升级。大力推进无证无照、无安全保障、无合法场所、无环保措施的“四无”企业(作坊)以及“低散乱”治理等专项整治,每年整治不少于1000家。大力发展小微企业园,通过新建(改建)标准厂房,严把入园关,改善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环境;通过强化园区管理方的安全管理,弥补小微企业安全管理薄弱环节,探索小微企业安全管理模式。(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安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五)深入实施“600名领军型企业家、1400名成长型企业家、8000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的“百千万”企业家素质提升培训工程,全面增强企业家发现机会、整合资源、持续创新、创造价值、回馈社会的能力。(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经信委)

五、进一步强化组织保障

(十六)各地要加强对小微企业创新发展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支持小微企业创新发展的协调服务机制。各地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发挥统筹协调作用,持续深入开展小微企业成长之星、服务小微企业优秀单位、小微企业集聚发展优秀平台认定和小微企业成长服务活动等,努力当好“店小二”,为小微企业创新发展献计献策。(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十七)扎实推进小微企业创新发展工作,建立目标责任考核体系,把相关目标任务分解到各地各有关部门,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市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完善阶段性工作成效排序通报制度,定期通报工作推进和完成情况。对执行政策不力、落实政策不到位、年度计划未完成的地方和单位进行通报。(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十八)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营造重商、亲商、安商、富商的良好氛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媒体舆论宣传作用,在市内外主流新闻媒体开辟专栏,大力宣传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典型,着力破除制约小微企业创新发展的思维桎梏,最大限度凝聚促进小微企业创新发展的共识和合力。(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精神,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明确具体目标、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贯彻落实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将对贯彻落实情况开展督促检查。

本意见政策扶持对象仅限小微企业,所涉及的政策扶持资金按财政体制由各区、县(市)兑现。以往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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