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2024

浙江省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2024

生活|情感打吡咯2022-10-21 14:29:02220A+A-

一是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降低要素成本。

1.加快落实小微企业降本减负新举措,降低小微企业用电、用气、物流成本,切实减轻小微企业负担。工业用电价格根据国家政策及时调整,工业用水、天然气价格均下调10%,为期3个月。(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第二,加大对小微企业的财税支持。

2.小微企业税收减免。因疫情发生,生产经营受到较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小微企业因疫情造成的资产损失,可依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生产疫情防控物资的小微企业,优先落实相关减免税政策。(责任单位:浙江省税务局)

3.延期纳税。对受疫情影响,报告有困难的小微企业,企业应当依法申请延期报告。对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时纳税的小微企业,由企业依法申请延期纳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生产疫情防控物资的小微企业,优先批准延期纳税。(责任单位:浙江省税务局)

4.缓缴社会保险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可按规定经批准后缓缴社会保险费,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可办理相关缴费手续。缓缴期满后,企业全额缴纳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的个人权益。(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省医疗保障局)

5.返还失业保险费。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小微企业,可返还上一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生产经营困难、有望恢复、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小微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内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确定。(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

6.加快相关财政资金的应用。加快各级涉企财政资金拨付进度,确保各类资金及时拨付到相关企业。相关财政专项资金要优化申报条件,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对境内外展览费用给予补贴。(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各市县政府)

7.降低小微企业租金。对租赁国有资产作为经营场所的小微企业,当地疫情防控后第一个月免收租金,第二个月和第三个月租金减半。对于租用其他经营场所,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租金由双方协商解决。(责任单位:省SASAC、市、县[市、区]政府)

8.助力小微企业园区。对小微企业园区、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等各类载体给予优先政策支持,在疫情期间为小微企业减免租金。(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

10.降低融资成本。充分发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对贷款利率的引导作用,积极争取内部资金转移价格的倾斜,不断推进不还本付息等还款方式创新,推广包括循环贷款在内的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服务模式,促进再融资成本持续下降。运用央行灵活的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为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的借贷资金,努力降低普惠金融的综合融资成本;惠特尼小额贷款2022年约0.5个百分点。充分发挥地方应急放贷资金的作用,支持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放贷。(责任单位:省级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

11.优化金融服务。组织金融机构为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提供在线服务,了解受疫情影响企业的情况和金融需求,促进融资供需精准匹配。积极使用人民银行疫情防控专项再贷款资金,降低直接参与疫情防控、生产、运输、销售的重点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强化金融机构服务效能,为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建立信贷、汇款等金融服务“绿色通道”,指派专员办理专项事宜,安排具体授信额度,简化信贷审批流程,精简小微企业申请贷款的证明材料,切实满足企业流动资金需求。(责任单位:省级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

12.充分发挥政策性担保机构的作用。各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开辟“绿色通道”,重点为参与防疫物资生产、销售、运输的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免收担保费。对疫情防控重点担保和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提供增信服务,切实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率。省再担保有限公司对市县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收取不超过担保责任0.3%的再担保费,省财政对减少的费用给予专项补贴。有条件的市、县(市、区)要加大政策性融资担保的政策支持力度。(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市县[市、区]政府)

13.发挥政策性金融的作用。支持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等在浙分支机构加强服务对接,加大对市场化融资困难的防疫单位和小微企业生产研发、医疗用品进口和采购、重要生活物资供应的小微企业生产运输和销售的金融支持力度, 推动支持疫情防控专项贷款尽快到位,提供最优惠贷款利率,全力满足疫情防控融资需求。 (责任单位:省经信办、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行、浙江银保监局)

四、加大对小微企业外贸出口的支持

14.办理不可抗力证明。受疫情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当地政府和贸促会应积极帮助小微企业向中国贸促会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责任单位:省贸促会)

15.降低检验检疫费用。海关对防治疫情所需的各类进口设备及物资,要求出具相关检验检疫证明的,要及时办理;对用于防治疫情的进境援助、捐赠设备和物资,要免收检验检疫费用;对因疫情原因增加的商品检测项目,要按照实际成本收取费用,减轻外贸小微企业负担。(责任单位:杭州海关、宁波海关)

16.提高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贴。对出口小微企业投保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予以全额补贴,提高保险覆盖面,做到应保尽保。(责任单位:省商务厅、浙江银保监局)

五、其他事项

17.其他各类因疫情影响的困难企业,由所在市、县(市、区)负责认定,可参照此意见给予支持。

本意见有效期至2022年4月30日。中央出台相关支持的政策,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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