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税收奖励政策(江苏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2024)
第一,加强金融支持
1.保证信贷供应。各银行机构要加大对中小微企业贷款投入,2022年一季度全市普惠性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20%。有效保障涉及疫情防控领域的上市企业(以下简称“上市企业”)新增贷款需求。(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民银行、市银监局)
2.降低融资成本。对名单内企业新发放的贷款将比原贷款利率至少低10%,并给予信用贷款支持;其他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新增贷款利率低于去年同期。地方法人银行机构免除企业相关费用,鼓励各类金融机构适当减免相关费用。企业贷款到期应展期,展期不还本等。不得抽出、折断或按压。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担保支持力度,降低单户1000万元以下新增担保业务的反担保要求。国有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担保费率不得超过1%。(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民银行、市银监局、市财政局)
3.提供快速服务。全面推广“易住贷”融资模式,充分发挥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功能,开发网络金融产品,提高融资便利性,及时推送财税优惠政策,提高政策知晓度。充分发挥信贷专员在服务银企精准对接中的积极作用,组织金融机构通过走访、在线服务等方式为企业提供“一对一”服务。开通疫情防控外汇政策绿色通道,如特事特办等。(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人民银行、市银监局)
4.用好政策资源。帮助企业争取金融政策,地方法人银行机构要充分利用再贷款和再贴现政策,满足上市企业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充分发挥国家开发银行低成本资金优势,有效满足我市疫情防控的合理融资需求。落实江苏银行100亿元专项应急融资额度,推动其他银行发放专项贷款。(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民银行、市银监局、市财政局)
5.加强保险保障。各保险机构要灵活采用在线服务方式,为企业提供核保、保全、理赔等保险服务。并适度降低保险费用。优先考虑因疫情受损的风险承担企业,适当扩大责任范围,合理确定赔付比例,努力实现全额赔付和快速赔付。(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银保监局)
6.加强对重点企业的支持。对名单内实施技术改造的企业,给予新设备投资10%的补贴;对因疫情防控需要临时转换防疫物资的企业,给予15%的升级改造投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贴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市功能区管委会)
第二,降低企业人力成本。
7.落实帮助企业稳定岗位的政策。采取多种方式帮助企业稳定就业。对于没有失业保险的企业
8.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面临暂时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以缓缴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为6个月。缓缴期满后,企业全额缴纳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的个人权益。(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市功能区管委会)
第三,减轻企业税负
9.企业减免税。受疫情影响,企业损失惨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受到很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减免困难。(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10.延期纳税。受疫情影响,报告有困难的企业,应当依法申请延期报告。对按期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企业,企业应当依法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优化高新技术企业纳税服务,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开设绿色通道,优先办理申报纳税、缴纳税款、退税等相关涉税业务。(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1.压缩退税时间。精简报送材料,优化办理流程,进一步压缩增值税退税、出口退税、资源综合利用、残疾人就业等退税业务的退税时间。(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12.降低公司租金。对出租国有资产的工业企业(包括标准厂房、科技综合体、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租金暂免3个月,之后视疫情发展决定是否继续免交。鼓励社会资本建设经营场所,对租赁工业企业实行租金减免。对社会资本建设的各类载体优先给予租赁工业企业租金减免政策支持。(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各县区政府、各市功能区管委会)
13.减少基本电费。按变压器容量收取基本电费的企业因疫情影响不能正常生产的,减免实际停产天数的基本电费。(责任单位:市供电公司)
四、减轻企业防疫负担。
14.规范管理行为。按照上级有关技术要求,市级统一规范企业复工条件,各地各部门不得擅自提高工作要求、增加企业负担。企业疫情防控检查由市、县(区)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企业防控工作组组织,特殊情况下不得擅自让其他单位检查。(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区政府、市功能区管委会)
15.降低企业成本。列举了企业因防疫而发生的费用。
入税前成本。搭建企业服务平台,加强信息互通共享,提高企业本地配套能力,促进抱团发展、良性发展。(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16.保障物资畅通。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切实保障企业生产物资尤其是防疫物资运输畅通。(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本政策执行期暂定为自政策发布之日起的3个月。中央、省在此期间出台的支持政策,遵照执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相关部门负责政策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