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解读(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2024年)

中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解读(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2024年)

生活|情感打吡咯2022-10-21 10:48:49126A+A-

盘锦市人民政府出台关于支持创业和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一是全面落实国家和省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

1.对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2.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22年底前,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减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实施出口退税政策。

4.免征小微企业税务发票费、河道(滩、堤)管理费和企业登记费。

5.对符合条件的从事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妇女、下岗失业人员和创办创业的合伙实体、由政府委托担保机构担保获得小额贷款的人员,国家、省、市、县(经济区)财政按照75%、15%、5%的比例给予全额贷款贴息。

6.2022年底前,对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附《个体户税收政策》或《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并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每户每年8000元的限额,在3年内扣除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7.2022年底前,对商业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经营实体中的加工企业,新增岗位中,登记失业1年以上并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税收吸收政策”)的新招用员工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从业人数扣除营业税和市。

8.2022年2月1日前,对小微企业缓缴河道建设维护费和价格调节基金。

9.2022年底前,对确有困难的小微企业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10.落实省政府“千家小微商贸企业专项贷款支持工程”政策。

11.落实国家和省支持创业和小微企业发展的其他政策。

二、市政府支持创业和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

(1)支持创业政策

1.为创业网站提供帮助。对在政府设立的小微企业创业园内租赁办公用房的小微企业,创业园3年内免收租金和物业服务费,第四年、第五年减半收取。

2.创业补贴。对经营满一年并依法正常纳税的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2013年1月1日以后注册),给予3000元的开办补贴。补贴资金由市、县(经济区)财政按7:3的比例拨付。

3.低收入家庭的延续。对自主创业后月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户标准的低保户,经人社部门审核认定后,其原低保待遇可保留12个月。

(二)融资服务政策

4.创新金融服务。充分发挥市创业种子基金的作用,在商业银行设立政府风险补偿基金账户,政府将与商业银行合作,以“担保贷款”的形式为小微企业提供贷款服务。

5.融资担保。自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需要贷款的,各级政府设立的担保机构经核实后可提供贷款担保。其中,小额担保贷款的最高额度为f

7.个体工商户社保补贴。对经营满1年且能正常纳税并足额缴纳养老、医疗社会保险费的个体工商户(2013年1月1日以后注册),按缴纳的上述两项社会保险费之和的50%计算,市、县(经济区)财政按7:3的比例给予创业者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8.初创小微企业社保补贴。对开业满一年,能正常纳税,与本企业新录用职工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职工和本人养老、医疗、失业社会保险费的初创型小微企业(2013年1月1日以后注册),按缴纳上述三项社会保险费之和的50%计算,市、县(经济区)财政按733.36万的比例给予初创型小微企业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4)奖励政策

9.支持小微企业在“新三板”上市。对成功在“新三板”挂牌并实现融资的小微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30万元,市县(经济区)按1:1的比例配备。

10.支持小微企业进入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对在辽宁股权交易中心融资交易板成功挂牌的小微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60万元,市县(经济区)比例为1:1。

11.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升级。个体工商户转型为公司制企业的,在不影响其他企业名称权、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允许其继续使用原有名称,保留原有荣誉称号,使用原批准文件。同时,享受本政策规定的涉及新设立小微企业的其他具体条款。

(5)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政策

12.支持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对在县(经济区)设立的创业孵化基地,经市人社部门审核认定后,每年补助60万元,市县(经济区)按照2:1的比例配备。

13.支持在乡镇(街道)建立基层创业服务中心。对每扶持一名成功创业者并运营一年以上的基层创业服务中心,经市人社部门审核认定后,于当年年底给予基层创业服务中心500元补贴。

14.树枝

持设立小微企业创业园。对政府设立的小微企业创业园每年按每新增一户以新兴产业为重点的小微企业给予创业园1万元、最高不超过60万元的补贴;对企业及社会组织新建的社会化创业园区,3年内按创业园管理机构年度新增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给予管理机构等值补贴。

15.支持大企业设立小微企业加盟连锁创业平台。对大型批零、餐饮服务企业建立的面向乡村直接配送货的小微餐饮、零售企业连锁创业平台,以及大型物流仓储企业建立的面向小微物流企业提供配货信息、集中停车及仓储等服务的物流服务创业平台,在3年内按平台年度新增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给予平台投资单位等值补贴。

16.支持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对高校、科研机构及专业设计机构在本市设立的面向小微企业服务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按年度服务本市小微企业合同额的1%给予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50万元。

(六)维权政策

17.完善小微企业法律维权体系。指导企业健全风险防控机制,组织法律服务机构为创业者和小微企业提供法律咨询、诉讼指导等服务。

18.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盘锦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

附件

名词解释

1.小微企业:在盘锦市境内依法设立的,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型的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公司制企业;或在盘锦市境内新设立的注册资本金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公司制企业。

2.小微企业创业园:由各级政府设立的办公楼宇或标准厂房,通过“企业集中、要素集聚、土地集约”的方式,为小微企业提供的经营场所。

3.“新三板”: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俗称,是继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后,由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证监会统一监管的第三家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在“新三板”挂牌的公司,其法律属性为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可以公开转让,股东可以超200人。

4.辽宁股权交易中心:由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为辽宁省非上市企业提供股权、债权转让和融资等服务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平台。辽宁股权交易中心融资交易板是指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将其股权在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托管、登记,并挂牌交易的板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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