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内蒙古小规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内蒙古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内蒙古小规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生活|情感打吡咯2022-10-21 9:15:5196A+A-

内蒙古自治区出台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明确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降低融资成本,加大融资担保力度,设立1亿元专项资金,保障疫情防控重点企业物资采购和生产,奖励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在疫情防控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相关企业。

甚至在2022年3月底前,要发放“担保贷款”,扶持资金,用于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有政府部门的大力支持,相信中小企业一定会渡过难关!

最初的政策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疫情防控重点企业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盟行政公署,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 *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战争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部署,切实加强全区防控能力建设,确保疫情防控重点企业生产经营, 和解决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困难,结合自治区实际,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

(1)建立绿色审批通道。对新投产的生产疫情防控所需物资的项目,经同级卫生部门认定,全面实行“承诺制”,按规定补办手续。支持疫情防控所需物资的生产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提质增效,增加产能;支持其他企业通过新增疫情防控所需物资生产线,快速形成生产能力。对疫情防控重点保护工程,要优先分配用地、用水等指标。(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行政服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水利厅、应急厅、市场监管局、能源局、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蒙东电力公司负责。相关部门和企业按职责分工推进协调,排名不分先后,下同)。

(2)建立流通绿色通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购与疫情防控相关的物资、项目和服务的,可以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法和程序。设立进口防控物资快速通关专用窗口,对进口防控物资先登记放行,再办理手续,实现防控物资通关零延误、登记零等待、免税政策实施零延误。为防控物资、生产所需原料设备、应急生产生活物资等设立绿色运输通道。(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财政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局、交通运输厅、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负责)

第二,加大资金支持。

(3)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协调金融机构确保疫情防控重点企业和因疫情暂时出现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不撤贷、留贷、留贷

(4)降低融资成本。鼓励金融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因疫情暂时出现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中在岗、接受治疗或被隔离的人员提供差异化金融服务,对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用的还款期限做出人性化合理安排。鼓励金融机构通过降低成本率,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贷款利率在原贷款利率基础上下调10%左右,确保2022年融资成本不上升,普惠公司贷款利率;惠特尼小微企业将下降0.5个百分点。对列入国家和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确定的自治区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隔离服、消毒产品等物资生产清单的企业贷款,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的基础上,由财政部门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内蒙古银保监局、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负责)

(五)加大融资担保支持力度。加大融资性担保风险补偿力度,按照融资性担保公司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的1%给予风险补偿。鼓励各级政府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对无还款能力的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各级政府融资担保机构要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其代偿损失。(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负责)

(六)加大创业担保支持力度。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和个人的贴息支持力度。借款人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原则上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延长还款期限一年,财政部门给予贴息支持。对因疫情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中小企业和个人,财政部门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应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民银行、银行保监局等部门优先给予贴息支持。(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地方金融监管局、内蒙古银保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

(七)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提前下达财政专项资金,财政部门于2022年3月底前下达“担保贷款”和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扶持资金。自治区财政设立专项资金1亿元,用于保障疫情防控重点企业的物资采购和生产,奖励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在疫情防控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相关企业。(自治区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商务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商联)

三、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八)救济和延期付款。

税款。对受疫情影响申报困难、难以按期缴纳税款的中小企业,依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延缴税款期限原则上为3个月。对受疫情影响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的中小企业,部分或全部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内蒙古税务局、自治区财政厅负责)

(九)减免一定时期租金。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免收2个月房租。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对中小企业租户适度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各地区对采取减免租金措施的租赁企业可给予适度财政补贴和政策支持。(自治区国资委、财政厅、工商联、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负责)

(十)降低和缓缴社会保险费。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返还标准提高到上年度6个月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继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至2022年4月30日。延长中小企业社会保险缴费期,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经营困难的,可缓缴6个月的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可将应缴养老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9月底;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备后,不计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未能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的参保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允许其在疫情解除后补办。(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内蒙古税务局负责)

(十一)降低企业成本。严格落实自治区对药品补充申请注册、再注册和医疗器械产品首次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申请收费标准降为零的优惠政策。严格落实免收运输防控物资和人员车辆通行费等优惠政策。对防控疫情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实行用电、用气、用水等“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及时补缴相关欠费,不收滞纳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水利厅、能源局、交通运输厅,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蒙东电力公司负责)

四、精心做好企业服务

(十二)稳定企业生产和工作岗位。协助防控疫情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解决防控物资保障、原材料供应、物流运输等问题,确保企业在疫情防控达标前提下正常生产。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自治区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市场监管局、工商联负责)

(十三)实施稳岗培训补贴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企业,在停工期间组织员工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纳入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补贴企业职工培训范围,按实际培训费用享受95%的补贴。(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负责)

(十四)加大国有企业履约和支持力度。加快偿还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账款,尤其是优先偿还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民营企业账款,鼓励提前偿还,严禁以商业承兑汇票的方式延长还款期限,严禁发生新增拖欠。对已经与国有企业签订合同的中小企业,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适当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具体延长期限由双方协商后重新确定。(自治区国资委、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司法厅负责)

(十五)加大政务服务力度。建立受疫情影响中小企业诉求回应机制,及时解决企业面临的突发困难。全面加强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减少人员聚集。(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政务服务局负责)

以上政策措施中所指中小企业的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执行。以上政策措施执行期限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明确期限的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解除止。国家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措施,自治区一并遵照执行。

 2022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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