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成立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小微企业发展扶持政策税收支持)

新成立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小微企业发展扶持政策税收支持)

生活|情感打吡咯2022-10-21 4:29:21120A+A-

小微企业统称为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家庭作坊式企业。2022年,我国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起征点政策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政策,减免税收近1000亿元。

第一,提高创业创新空间的发展水平

第一条

支持创业创新载体建设。新增国家级和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奖励100万元和50万元。新建国家级和自治区级众创空间分别奖励50万元和30万元。新增国家农村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奖励10万元。新增国家、自治区、市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

文章

第二条支持创业创新载体提高集聚水平,对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内新注册的初创期小微企业给予适当减租、免租,最长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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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完善优化小微企业公共服务体系。

文章

支持创业创新平台建设。新增国家级、自治区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科研经费补助。新成立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给予10万元启动补助。

第四条

每年安排500万元继续推行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券”和“创业服务券”制度,通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为小微企业提供财税代理、管理咨询、人力资源开发、法律服务、检验检测、技术转移服务、科研仪器设备共享等公共服务。建立“创业创新活动券”制度,对各类创业空间和公共服务机构开展的创业沙龙、融资对接、模拟培训、创业大赛等公益活动给予补贴。

第三,加强对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

第五条

支持银行、保险、担保等现代金融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低门槛、低成本的融资产品。探索小微企业“金融担保贷款”、“不还本”、中期流动资金贷款等“政银”融资业务,满足小微企业贷款需求。

第六条

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自主创业,提供最高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2年内给予全额贴息。其中,毕业后5年内在我市创业的大学生,额度可提高至30万元。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职工人数达到现有职工人数25%(100人以上企业为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最高300万元人民币的担保贷款和基准利率50%的优惠。

第七条

对新设立5年内且正常经营的小微企业,新增贷款按同期基准利率标准给予贴息,最高每年30万元。

第四,进一步推动全民创业。

第八条

支持党员带头创业、I名创业、青年创业、妇女创业、复退军人创业、返乡农民创业、温暖创业等。并每年公开评选出一批“双创先锋”,获奖车型最高奖励5万元。

第九条

支持大学生创业

支持创业创新人才培养。对引进带技术、带成果、带项目来我市创办科技型企业的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和团队,3年内免费提供实验场所和孵化场所,可给予最高100万元的研发资金。实施1000名双创人才培养计划,对新创办小微企业6个月以上,就业5人以上的双创人才参加国家和自治区组织的中小企业管理人才培训,给予最高1万元的补贴。

动词(verb的缩写)支持小微企业成长和升级

第十三条

支持“小升级”“一企一带”,首次投产规模以上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新投产规模以上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首次对年产值500万元以上的农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增服务业和贸易企业以上限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个体户转制为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000元。

第十四条

支持小微企业创新发展。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石家庄设立法人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的研发经费;对首次认定的科技“小巨人”企业给予最高4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首次对自治区中小企业、示范企业、标杆企业、行业隐形冠军分别奖励1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

第十五条

小微企业作为第一承担单位,新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作为参评单位,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8万元。

六、鼓励小微企业开展科技创新。

第十六条

推进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科技成果使用处置、收益管理等试点,按照实际参与试点金额的股权给予试点企业10%的奖励。

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扶持。

第十七条

鼓励小微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对获得国家、自治区科技进步奖的企业,在国家和自治区奖励基础上,分别给予1:1的配套奖励。

第十八条

支持创业者、创业团队参加市级以上创新创业大赛,对当年参赛获评优秀项目落地石嘴山市境内,并在石纳税的项目给予20万元以内奖励,不高于实际投资额的50%。

第十九条

对带动就业成效显著、填补我市行业空白等重点双创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给予相应支持。

本政策所指小微企业,按照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项目奖励由市非公经济服务中心牵头,市财政局把关,各部门联合评审。若企业有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重大失信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不享受本政策;与国家和自治区政策相冲突时,以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为准;本政策与自治区、市相关奖励标准不一致的,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企业享受奖补扶持项目期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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