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小微企业发展扶持政策税收支持)

陕西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小微企业发展扶持政策税收支持)

生活|情感打吡咯2022-10-21 2:47:3585A+A-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103010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是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鼓励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到期还款有困难的中小企业贷款利率给予适度优惠,调整还款期限和方式,到期展期或续贷,免除二次登记抵押、第三方评估等程序,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2022年,各类银行机构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和新增贷款规模不低于去年同期水平。(市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宝鸡分行、金融办分工负责)

第二,大力降低融资成本。

银行要降低相关手续费用,确保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同比下降,普惠性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和综合融资成本低于去年同期水平。政府融资担保机构对中小微企业客户疫情防控流动资金贷款(不超过1000万元)进行担保,提高工作效率,取消反担保要求,收取不超过1%的担保费;对不具备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要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情况适当延长恢复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要按规定核销其代偿损失。中小企业紧急贷款基金使用期限如有必要可延长至单笔业务15天,紧急贷款利率由每日0.1%降至0.08%以下。(市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宝鸡分行、金融办和各类政府融资担保机构分工负责)

三。全力支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正常生产。

积极帮助企业协调医疗产品和消毒产品,审批生产资质。企业要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下,采取容差承兑方式加快相关手续审批,协调相关生产设备的采购和调度,争取国家开发银行和相关金融机构对购买生产设备和流动资金的贷款支持,并适度降低贷款利率。对疫情防控重点企业贷款实行财政贴息。对列入我市国家疫情防控重点企业的2022年新增企业贷款,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的基础上,中央、省、市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市发改委、财政局、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管局、工信局分工负责)

四、适度减轻企业税负。

疫情防控关键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的生产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中小企业生产的符合政策要求的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生产、加工或采购的货物按规定渠道无偿捐赠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对租赁本市国有企业和单位自有商铺、厂房、办公楼等经营性物业的中小企业,以及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建设的标准化厂房,可减免租金1-3个月;对资金支付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可以延期收取租金,具体收取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对租用其他经营场所的,鼓励业主(房东)对租户减租,参照经营场所国有资产减免税,由双方协商解决。(SASAC、财政局、管理局、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

七、增加和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中小微型工业企业电价根据省级政策及时调整,中小微型工业企业基本水价和天然气城市配气价格分别降低10%,周期为3个月。对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电、气、水,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企业缴纳延期费用。落实疫情防控应急物资、重要生产生活物资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对因物流等原因不能及时运输的散装干散货和油品,适当延长免费堆放期至30天。(市发改委、交通局、住建局分工负责)

八、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

对设立疫情防控重点物资和民生物资的中小企业,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可享受不超过15万元的担保贷款。符合小微企业扶持条件的,可享受不超过300万元的政策扶持。对于已经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如果贷款人患有新冠肺炎,可以向贷款银行申请延期还款。延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财政部门将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因疫情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给予优先支持。(市人社局、财政局分工负责)

九、加大稳岗政策支持力度。

企业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可以与职工集体协商,积极采取措施保留劳动关系。不裁员或少裁员且符合稳岗回归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失业保险补贴。同时加大失业保险返还力度,适当放宽标准,按照陕西省人社厅疫情防控期间失业保险稳定返还政策标准执行。(市人社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委、工信局分工负责)

十、加强经济运行监测和要素保障

强化煤电油气运保障动态监测,确保煤、电、油、气等稳 定供应。加强疫情时期对全市中小微企业经济运行情况的监测分析,提前预警预测,及早发现问题,及时有效应对,保障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对疫情中作出积极贡献的企业和企业家加大宣传力度,进行褒奖,鼓励引导更多企业和企业家为经济平稳运行作出更大贡献,在防控措施落实基础上,支持企业早日复工开产。(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文化旅游局、工 商联、工信局分工负责)

中小微企业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中小企业 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

该《若干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为3个月。中省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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